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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助力圆梦碧水蓝天 新环保法“铁拳”治污存挑战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2015-2-12    浏览次数:1080    

向污染宣战

“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”“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”“政府及有关部门8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,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”……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“史上最严环保法”向人们发出一个信号:依法治污,铁腕执法,正在成为我国向污染宣战的“新常态”。

环保法的修改不仅将区域污染和流域污染,包括土壤污染等突出的环境问题纳入法律调整范围,另一方面,最严格的执法手段和政策也用立法的形式明确。新环保法中首次提及,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,地方政府分管领导、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“引咎辞职”。

新环保法从47条增加到70条,相较于原有法律被诟病的“偏软”,它改变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和执法手段有限的窘境,如赋予环保部门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,有权责令污染企业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等。

与此同时,治理环境污染,不是环保部门单打独斗,借助司法的威力惩治环境违法犯罪,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共识。2014年7月,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。此次最高司法机关成立专门审判机构,意味着未来公众打环保官司,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的过程将更为顺畅。

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。如果监管走过场,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,再严的法律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。2014年11月27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出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》,要求严格依法保护环境,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;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,加大惩治力度;坚决纠正不作为、乱作为问题……

在各方协同下,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日趋完善,排污收费标准得到提高,信息公开逐步推进,队伍建设持续加强,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呈现新气象。环境执法监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日趋紧密。2014年前三季度,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增加到1232件,超过过去10年总和。

“经济发展也要被环保倒逼”,正在成为新常态。人们有理由相信,法治,将在污染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,为人民群众的“碧水蓝天梦”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。

环保部门第一次有了行政强制权

众多业内人士介绍,旧版环保法正式施行于1989年,在此基础上,经过20余年的努力,针对环保领域的水污染、大气污染、噪声污染、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专项法陆续出台,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系统。然而随着经济发展,环保法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日益突出。

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副县长段外宾长期分管环保工作,他介绍说,旧环保法“感觉像棉花”,对于如何进行罚款、拘留等量刑都没有具体规定,执法部门很难操作。

对此,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表示认同。“环保部门由于没有充分授权,这就带来了很多问题。”张峰说,“部分企业环境意识淡薄,不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直接就生产,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权,有时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排污。”

“环保部门什么时候有权去强制呢?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3个月以后,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但法院强制执行还要经过审查、研究。随后,法院告知没有办法执行,因为企业已经建成,只能另外走一套程序,责令它停止生产。重新走一个法律程序,拖上一年甚至几年,企业已经造成污染。有的企业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被转让,造成所有法律依据作废,因为没有执行标的了。”张洪峰说。

针对执法手段偏软、处罚措施不到位等顽疾,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、停产关闭等新的环境管理职权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手段,并特别规定对相应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,实施行政拘留或启动刑事司法程序,显著提升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地位。

新法出台实施使得环保工作更加有抓手。“环保部门享有扣押、查封权、‘按日计罚’权和行政拘留权。这是第一次赋予环境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。”广西天峨县环保局长韦荣建说。
采访中,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负责人期待环保执法更为刚硬,呼吁从国家层面把环境监察机构纳入执法单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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